律师解析:若患者不幸身亡,且无论是医患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未能确定导致其离世的最终原因,或是对此产生了异议,那么,我们应当在患者不幸离世之后的第48小时之内,及时地开展尸检工作。 而假如现场存在适宜的冷冻条件,我们甚至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将之延伸至多达7个自然日内。 在尸检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取得死者遗属的积极配合与充分授权以及自愿签署确认。 假如他们拒绝或者延迟参与尸检,并且超过相关法律所设定的时限,从而对死因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那么,这个沉重的责任便将要由始作俑者来承担,这是毋庸置疑的。 当然,若如患方遗属坚决反对进行尸检,作为医疗机构的一方,我们并不具有强制实施该操作的权利,但是,我们仍然有义务在病案记录中详尽的记载这次事件,并明确要求遗属签署认可。 极为重要的一点是,若患方遗属仍旧坚持拒绝签署,那么,我们最好能通过录音等方式,尽可能地保留和收集各种与此相关的补充证据。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