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下列情形下,职工有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首先是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其次是离休或者退休人员; 再者是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者; 第四类则是非本市常住户口并已在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人员; 接着是需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 最后就是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且需要支付房租支出的个人。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